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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分支机构开展工作,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包括专业学术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和代表机构等。其中,代表机构是学会在住所以外属于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可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名称前冠以本会的名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一致。开展业务活动时须使用全称,同时需在有关宣传品或活动标志的显著位置刊本会会徽。

第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受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各组织机构可根据本会章程制定相关工作条例,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章  成立与撤销

第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专家群体;

(二)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六条 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本会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

(一)拟设立机构的筹备组向常务理事会提交相关文件:

1、 拟设立机构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等说明;

2、 机构主要业务范围;

3、 本专业领域专家骨干队伍及已开展活动情况;

        4、 本单位作为该分会挂靠单位的优势或有利条件以及所挂靠的具体责任单位;

        5、 推荐的主任或副主任人选(附简历:自然情况及学术成就、学会工作经历等);

        6、 拟配备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人选及工作待遇;

        7、 可提供的办公条件及分会日常工作的经费来源;

        8、 机构领导成员名单,包括正、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等。

        9、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由本会秘书处向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拟设立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予同意设立:

(一) 与已设立的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

(二) 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 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四) 业务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 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本会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六) 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本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七)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分支机构履行完自己的使命,或已经没有存在的意义,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等,可办理注销。常务理事会对分支机构作出注销决议,由本会秘书处向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本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  制订本机构活动计划,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组织业务范围内的国内外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组织评议和审定本专业的有关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第十三条  协助本会刊物征、审有关本专业的稿件,编辑出版本专业的学术和科普书刊。

第十四条  承接本会或有关部门委托的科技咨询课题和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工作。研究把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动态,对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及其产业发展提出咨询建议。

第十五条  传播和普及本专业的科技知识。开展对本专业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和学术报告会等,提高科技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广泛联系和团结本专业的科技人员,吸纳其参加本会活动并加入学会,开展服务。发现和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第十七条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术活动和一次委员会会议,并向本会及时上报活动纪要和全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一般应有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当为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后勤服务、人事管理等必要的基本条件,并为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和工作条件,有义务维持本会挂靠机构基本业务的正常开展。

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与本会以会议纪要或协议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挂靠单位不能很好的履行挂靠单位的职责,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本会有权另选挂靠单位。

分支机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学会理事会党组织领导。

分支机构在行政、人事等方面主要受挂靠单位的领导;在组织建设、业务活动、财务、外事等方面主要受本会领导。本会对所属分支机构负有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的责任。

没有挂靠单位的分支机构由本会秘书处代行挂靠职责,本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领导该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分支机构,本会有权予以处罚。处罚形式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是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免除任职人员职务、撤销机构等,触犯法律的将移交法律机关处理:

(一) 开展的业务与本会发展目标不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不能有效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

(三) 超越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领域开展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超越决定权限决策、或未经批准擅自对外签署协议和合同的;

(五) 因各种原因受到地方政府部门查处的;

(六) 其他有违本会《章程》、公众伦理和法律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本会有权更换挂靠单位:

(一) 无法保障组织机构工作条件和为其业务开展提供支持的;

(二) 原挂靠单位撤并;

(三) 干涉组织机构业务活动,影响其决定或影响其执行决定;

(四) 未经本会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采用委员任期制,每届任期与本会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换届,原则上应在本会代表大会之前完成换届,负责人通过民主推荐或选举的方式产生。

分支机构负责人和秘书长由挂靠单位推荐,负责人为挂靠单位的领导同志或尚未退休的原任领导同志担任,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为挂靠单位中有相应专业经历的中层领导担任,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任期不限。机构负责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后,由本会或本会与挂靠单位共同聘任。

在职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兼任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委员条件及聘任:

(一) 是本会高级会员,任期内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在职人员或返聘人员;

(二) 从事本专业科研、设计、生产、教学、经营及管理的专家;

(三) 热心本会事务,身体健康,能正常承担本会工作。

机构的委员构成应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委员经选举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聘任,保本会备案。

机构工作人员由该机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挂靠单位的有关规定聘任,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责:

                (一) 接受本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并代表本机构向常务理事会负责;

(二) 领导本机构开展活动;

(三) 签署本机构内部活动的有关文件;

(四) 组织制定本机构发展规划和年度活动计划;

(五) 审批本机构各项经费的使用;

                (六) 检查年度各项计划完成情况,审定年度总结、财务报告并批准上报本会。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秘书长的职责:

(一) 在本机构负责人的领导下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年度活动计划;

(三) 提交本机构年度总结、财务报告;

(四) 筹备和组织改选换届工作;

(五) 提名副秘书长(或秘书)以及工作人员的人选;

(六) 审批本机构日常办公经费的使用。

(七) 定期向本会秘书处汇报各项活动的动态情况。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改选换届报批程序

(一) 分支机构在改选换届前,向本会秘书处提书面交换届方案,方案材料包括:

1、 新一届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秘书长人选名单;

2、 新一届机构挂靠单位对该方案的意见;

3、 本届机构财务情况报表;

4、 拟选举的新一届委员的推荐表。

(二) 秘书处对换届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并报本会秘书长审阅批准,于15日内批复;

(三) 分支机构按照本会批复文件组织换届。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改选换届后,其主要负责人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或办公住所时,需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由本会秘书处向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财务及印章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经本会授权,可在本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即为本会的会员所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由本会监督使用。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经费主要来源有:会费,委员单位及其它资助,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个人和社会捐赠,经营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需经本会授权或者批准。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由本会刻制发放,由分支机构专人、专处保管。印章使用须分支机构负责人签批,印章使用后在印章保管人处留有盖章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存档待查。

第三十四条 列入本会年度工作计划的事项,分支机构印章可用于出具开展活动和相关业务的文件、活动通知等;未列入本会年度工作计划的事项须报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使用分支机构印章。

第三十五条 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涉及机构负责人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需要用印,不能使用分支机构印章,须报本会秘书处审核并使用本会印章。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开展考核,对先进机构及优秀学会工作者进行表彰。

第三十七条 学会秘书处将定期组织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 工作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是否按规定换届;

     (二) 是否按要求发展和联系会员,保持联系的会员数量是否稳定;

     (三) 是否按要求正常开展工作,是否履行职责;

     (四) 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和问题;

      (五) 是否存在违犯学会管理要求的行为;

      (六) 是否按时、按要求完成本会下达的工作任务;

      (七) 挂靠单位是否履行其职责等。

第三十八条   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存在问题的,将依据本办法第二十条执行。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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