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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20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船舶与海洋工程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船舶与海洋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并承办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学会科技奖)。

第三条 学会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为维护学会科技奖的严肃性,学会科技奖的评审、授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学会科技奖的评审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设立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奖励委员会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条 学会科技奖的初评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若干专业评审组组成,负责相应专业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科技奖评审的日常工作由学会科技奖励办公室(设立在学会学术部)承担。

  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是:

(一)熟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和有关法规;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一等奖以上项目和创新团队奖进行终审,对其它等级项目进行审定;

(三)对评审工作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四)对科技奖励工作重大问题决策。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评的职责和义务是:

(一)初评学会科技奖的各等级项目,形成初评意见;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初评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四)对评审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科技奖励办公室的职责和义务是:

(一)根据奖励委员会的意见及建议修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二)组织各有关单位申报学会科技奖项,对待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协调学会科技奖评审、公示及异议处理;

(四)对工作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五)授奖、档案管理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 学会科技奖设立下列奖项:

(一)科技进步奖;

(二)技术发明奖;

(三)创新团队奖。

科技进步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船舶与海洋工程领域科学技术工程、计划等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可授予特等奖。

技术发明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对于推动船舶领域技术进步具有特别重大意义,或取得特别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专利发明人可授予特等奖。

创新团队奖不设授奖等级,视同学会科技进步一等奖。

第十三条 学会科技奖实行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

科技进步奖每年授奖数量不超过成果登记数的65% 。其中:特等奖不超过成果登记数的2% ,一等奖不超过成果登记数的8% ,二等奖不超过成果登记数的25% (国家奖励办公室如有最新规定,按当年规定和通知内容执行)。

技术发明奖根据项目条件符合与否进行授奖,原则上不设获奖比例。

创新团队奖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项。

第十四条 学会科技奖奖励范围限定在民用科学技术和军民通用科学技术领域。

第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下列创新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船舶与海洋工程及其配套产品的技术、产品开发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在船舶与海洋工程基础性技术和应用基础性技术(含技术基础及质量管理)研究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在为船舶与海洋工程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六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船舶与海洋工程领域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方法和物质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其技术发明,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且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三)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四)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其内容应涵盖主体技术或与关键技术有密切的关联度;

(五)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七条 创新团队奖授予以学术(技术)带头人为核心,在基础性、前沿性技术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中团结协作、攻坚克难,取得重大原创性技术成果并具备持续性创新能力,得到同行公认的科研群体。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队人才聚集度、资源整合度以及开放度高,年龄与专业结构合理,组织管理先进,机制运行良好,支撑平台有力。

(二)解决了本技术领域的重大科技前沿问题,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对行业进步具有重大作用和影响。

(三)拥有多项经授权并有效的核心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已取得多项基础性研究的重大原创性成果。

第四章  推荐与受理

第十八条 推荐学会科技奖的项目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有关规定经过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全国学会协会等团体、央企等机构组织的技术评价。

(二)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实践(基础性技术成果和一次性应用成果除外),证明技术性能稳定、可靠;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技术内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四)确有潜在应用价值。

第十九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不得推荐学会科技奖。

第二十条 推荐学会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 新概念、新理论和新方法的提出者;

(二) 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新技术的发明者;

(三) 创造性方案和创新点的提出者;

(四) 创新性产品的设计者;

(五) 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的解决者;

(六) 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的主要实施者;

(七) 推荐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人应为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科技进步奖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人限额为:特等奖50人、一等奖15人,二等奖10人,三等奖5人。

技术发明奖的一等奖、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创新团队奖主要完成人限额为:主要成员不超过15人,其中带头人不超过3人。

主要完成人依据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机关人员、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党政领导,原则上不能作为技术研究类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报奖。确实作出突出贡献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推荐学会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须在该项目研究、试验、设计、制造、生产、应用或转化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设备、场地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科技进步奖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单位限额为:特等奖30个、一等奖10个,二等奖7个,三等奖3个。主要完成单位依据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二十三条 推荐学会科技奖的单位需填写《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交参评项目的技术文件和电子文件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推荐。

第二十五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重复推荐参加不同奖励类别的评审。知识产权不得重复利用(创新团队除外)。

第二十六条 推荐学会科技奖的单位不需交纳任何费用。

第五章  评审、异议与授奖

第二十七条 学会科技奖评审工作由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公告及异议处理、理事会通过等程序组成。

第二十八条 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平;

(二)技术难度、理论深度和系统复杂程度;

(三)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四)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产业化情况及应用前景;

(五)成熟性、完备性、质量与可靠性情况。

第二十九条 技术发明奖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一)技术发明的难度及创新程度;

(二)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

(三)技术成熟性、完备性及可靠性;

(四)应用情况与效果、对船舶与海洋工程领域经济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五)综合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推荐技术发明一等奖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需有10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对产生特别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有效发明专利可不限制数量。

第三十条 创新团队奖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一)团队建设水平;

(二)创新能力与水平;

(三)学术影响与贡献;

(四)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十一条 学会科技奖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评审及奖励委员会审定组成,实行评委集体讨论、实名投票的方法。

评审委员会提出拟获特等奖、一等奖(含创新团队奖)、二等奖、三等奖、合并授奖、缓评或不奖项目建议。

奖励委员会对一等奖以上项目(含创新团队)以投票方式进行综合评审,对拟授二等奖、三等奖、缓评、不评、合并、不奖的项目进行审定。奖励委员会的召开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评审结论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生效。

第三十二条 学会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若评委是参评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则该评委退出该项目评审年度的评审工作;若评委是参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在职人员,则该评委须在该项目评审时回避。

第三十三条 学会科技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经过异议处理程序后,对无异议和已处理完毕的项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实行公开授奖。

第三十五条 对获奖项目通过学会相关平台、学术活动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三十六条 向国家党政机关领导人授奖须提前征得本人同意。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为了有效地发挥科学技术成果资料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对获得学会科技奖的科学技术成果(简称学会科技成果)实施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会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对评审项目的电子版资料进行归档。推荐单位可在公布奖励决定后一个月内取回纸质材料;逾期不取者,按照保密资料管理要求统一销毁。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学会科技奖者,将撤消授奖,追回已发放奖励,该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单位或个人三年报奖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第十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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