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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0-10

第十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以下简称学会标准)是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由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供市场自由选择、自愿采用的规范性技术文件。

第三条 学会标准制修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二)学会标准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学会标准;

(三)禁止利用学会标准实施妨碍产品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四)应充分体现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

(五)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六)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重点关注船舶与海工装备领域重大工程标准需求及产业急需标准需求。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学会标准制修订工作机构与职责、计划立项、标准起草及征求意见、标准审查、标准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归档与知识产权、标准复审等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以下简称“学会”)是学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主管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学会标准化学术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

(二) 负责学会标准制修订工作中标准化学术委员会与其他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协调。

(三) 负责学会标准的立项批复、发布和复审公告。

第六条 学会标准化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化学术委员会”)是学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会或学会、国际标准化技术机构等组织的技术沟通。

(二) 负责标准化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和会议的准备。

(三) 负责学会标准立项、征求意见、审查和报批阶段的形式审查。

(四) 负责组织学会标准的立项论证、征求意见、审查、复审及归档。

第七条 主编单位是学会标准的编制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学会标准内容编制,并按照立项、征求意见、审查等阶段的意见,修改完善学会标准。

(二) 负责准备学会标准报批材料,并上报标准化学术委员会。


第三章 计划立项


第八条 任何政府机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学会标准立项申请,填写学会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并起草标准草案(标准封面见附件2),提交标准化学术委员会。标准化学术委员会也可按照学会标准化工作战略规划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开展急需或重点标准项目的制修订论证并填写立项申请书、起草标准草案。

第九条 标准化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委员和专家组成审查组,审查组人员应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其中委员人数不少于二分之一。学会标准须经四分之三及以上审查组人员同意方可立项。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第十条 采用会议审查时,标准化学术委员会应将标准立项申请书、草案提交审查组人员。审查人员应填写学会标准投票单(见附件3)。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见附件4),并附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采用函审时,标准化学术委员会应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将函审通知、学会标准投票单、标准立项申请书及草案提交审查组人员。审查人员应填写学会标准投票单并附审查意见。标准化学术委员会应填写函审结论(见附件5),并附参加函审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学会应将学会标准立项论证结果在学会网站公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标准化学术委员会报请学会理事会同意后发文正式立项。


第四章 标准起草及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学会标准项目正式立项后,主编单位应对立项审查意见进行整理、研究和处理,修改学会标准草案形成征求意见稿,编写学会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6),并填写学会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立项)(见附件7),内容应覆盖所有修改意见和处理结果,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第十四条 主编单位将征求意见文件提交标准化学术委员会,标准征求意见文件应包括学会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学会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立项)。

第十五条 标准化学术委员会对征求意见文件形式审查后,以信函或网上公开的形式向使用该标准的生产方、消费方、管理方和科研方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应不少于30天。标准化学术委员会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前未收到意见,按无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主编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整理、研究和处理,修改学会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送审稿,并填写学会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征求意见)(见附件7),内容应覆盖所有修改意见和处理结果,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如标准草案有重大修改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五章 标准审查


第十七条 主编单位将标准送审文件提交标准化学术委员会。标准送审文件应包括学会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送审稿)、学会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学会标准审查流程参照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执行。

第十九条 未通过会议审查或函审的标准项目,主编单位应对学会标准送审稿进行相应修改后再次提交审查。

第二十条 再次审查未通过的标准项目,应予以撤销。


第六章 标准报批

第二十一条 主编单位将修改形成的标准报批文件提交标准化学术委员会,标准报批文件应包括学会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报批稿)、学会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见附件7)、审查会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参加审查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学会标准送审稿和其他标准报批文件(如有)。

第二十二条 标准化学术委员会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及编审,确认符合要求后上报学会批准。


第七章 批准发布


第二十三条 标准报批后由学会批准并发放标准编号,在标准正式发布文本上添加有学会logo的防伪标识,由学会以公告形式正式发布(见附件8)。

第二十四条 学会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具体表示如下:



第八章 出版归档与知识产权


第二十五条 学会标准由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所有。

第二十六条 学会与其他团体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涉及的责、权、利,应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标准在制定和使用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如涉及专利,应在学会标准立项时规定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且需要取得学会标准编制单位的认可。专利的具体处理原则参照GB/T 20003.1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标准化学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电子文件的归档及并在国家标准委社会团体标准平台上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第九章 标准复审


第二十九条 学会标准发布实施后,由标准化学术委员会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条 学会标准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采用会审时,标准化学术委员会应在复审会议前一个半月将复审项目、内容和要求通知参加复审的单位或个人。采用函审时,期限为两个月,无复函,即按同意处理。参加学会标准审查的主要单位或个人应参加复审。

第三十一条 学会标准复审应填写学会标准复审结论单(见附件9),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 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学会标准编号及年代号不变,但需要在标准封面注明“20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 修订:确认修订的学会标准应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三章执行。其编号不变,年代号改为修订发布的年代号。

(三) 废止:确认废止的学会标准编号不再用于其它学会标准编号。

第三十二条 学会标准的复审结论由学会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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